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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北京市东城区体育运动委员会裁判员管理条例

2016年北京市东城区体育运动委员会裁判员管理条例

【发布时间】:2024-06-23 09:24:47

(二)评审委员会由各协会选举或协商产生,由理事、副理事和若干委员组成,由思想作风端正、对项目有一定影响和组织能力的人士组成,吸收区体育委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。接受市体委、市个人协会的业务指导。区体育委员会负责领导、管理、协调和监督裁判委员会和裁判团队。还负责制定裁判员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,不断提高管理水平。 第三章 使用与评估 第七条 培训与使用原则 裁判员根据裁判员的实际专业能力和现场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,由各评审委员会协商推荐,并由区体育委统一部署使用。在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,应将名单设定并落实到人身上,并优先考虑培训目标以保持相对稳定。 第8条:裁判员的义务。各级裁判员应积极参与各级比赛的裁判工作,根据市体委的要求,一级(含一级)以上裁判员每年必须参加区体委组织的裁判员任务和活动两次以上,否则区体委有权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不再选拔和派遣。 第九条 派出 (一)派出担任市级以上比赛任务的,凡经国家体委、市体委点名的,无特殊理由不予替代、不点名任务的,由区体委和单项裁判员委员会协商确定人选,经区个别协会或者裁判委员会未经区体委同意,不得派出裁判员。 (二)聘用、选拔裁判员参加区级以上裁判员工作的,区体育委应当联系裁判员和裁判员所在单位进行二次,且须经单位同意方可参加裁判工作,未经区体委、单位同意,不得参加区级以上比赛的裁判工作。

(3)临时竞赛任务也应遵循上述原则和程序。 (四)被派去参加市级以上裁判工作的裁判员,由市体委按照组织程序发函。经区体委、裁判单位同意,只能通知我,凡是市级以上的比赛,先通知我,再通知组织系统,都不会派出。 第十条 年度考核 (一)二级、三级裁判员由区体委责成组织各级裁判委员会年度考核,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重新考核,不参加年度考核,原则上不安排当年度裁判工作(一级以上裁判员由市个人协会考核)。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者三年不参加分配工作任务的,撤销职衔和职称。 (二)各协会评审委员会应制定项目裁判员工作年度计划和培训使用计划,每1至两个月组织一次裁判员业务考察,定期考核所管理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,对表现优异、工作成绩突出的裁判员进行表扬、奖励或推荐参加晋升考试。 第四章 考试批准和晋升考试 第十一条 二级、三级裁判员考试申请程序 (一)二级裁判员申报人必须为取得三级裁判员职称一年以上,符合二级裁判员要求的人员,并应自行填写申请表, 经我单位同意,附上三级裁判员证书,送区体委,符合条件者可参加考试。 (2)裁判员第一次考试结束后被录取的,在申请第二次考试时,仍须重新办理申报手续,并按照规定重新参加考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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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关于二级、三级裁判员申报条件 (1)思想进步,工作积极,作风端正,遵守《裁判守则》,热爱比赛裁判员的工作。 (2)二级裁判员应熟悉规则和裁判方法,能够较精准地运用,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,能胜任区(县)级比赛主裁判员、副裁判员。三级裁判员应了解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,能够基本正确运用或通过区县体育委举办的裁判培训班学习,能够担任区县级以上比赛的裁判员。 (3)年龄要求:体能赛事,年龄不超过40周岁,非体能赛事不限年龄,而是注重培养和审批30岁以下的年轻裁判员,为更高层次创造条件。对既有能力又有政治操守的人,可以优先审批。 (4)学历水平:二级裁判员必须具有高中(中专)以上学历,相当于高中(中专)学历。三级裁判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。 第十三条 培训考试 (1)二级、三级裁判员对各项目的培训和考试,委托区体育委员会设立考试领导小组,领导小组由3-5人组成,由评审委员会和区体育委员会主管部门L-2人组成,负责各项考试工作, 考试结束后,书面材料应提交区体育委员会备案。 符合申请条件,通过理论、实践、体能三项考试(根据项目需要)(100分制80分以上)的,由考委综合考核,择优推荐,报区体育委审批。 (2)裁判员晋升为考试员前,必须举办培训班,各评审委员会可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,但二级、三级考试的培训班必须经区体育委员会批准,考试计划、试题、答案应由主管业务部门审核批准, 否则,声明级别无效。

(三)裁判员级别考试应坚持高标准、严格要求的原则,努力测试级别,杜绝不良风气,如发现考生作弊、作弊或工作人员收受礼物、收受贿赂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不当行为,立即取消考生资格, 工作人员按规定处罚。 (4)考试内容:晋升二级:(1)理论考试: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。 (2)实践考试:结合初赛,安排现场工作,考核执行裁判员的综合能力。 (3)体能测试:项目和标准由考委制定。 3级:1。理论测试: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。 2、实践考核:结合基层或基层比赛,对现场能力进行考核。 3、体能测试:项目和标准由考委制定。 (5)考试的时间和地点以区体育委员会正式发布的通知为准。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解释权属于东城区体育委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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